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-2014為了預防建筑火災,減少火災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。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建筑:1廠房;2倉庫;3民用建筑;4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(區);5 可燃、助燃氣體儲罐(區);6可燃材料堆場;7城市交通隧道。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氣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。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,從全局出發,統籌兼顧,做到安全適用、技術前進、經濟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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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總 則
1.0.1為了預防建筑火災,減少火災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,制定本規范。
1.0.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建筑:
1廠房;2倉庫;
3民用建筑;
4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(區);5 可燃、助燃氣體儲罐(區);6可燃材料堆場;7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氣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,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,宜從其規定。
1.0.3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、炸藥及其制品廠房(倉庫)、花炮廠房(倉庫)的建筑防火設計。
1.0.4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,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,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。
1.0.5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,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,從全局出發,統籌兼顧,做到安全適用、技術前進、經濟合理。
1.0.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,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,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,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、論證。
1.0.7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2.1術語
2.1.1高層建筑 high-rise building
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、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。
注: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。
2.1.2裙房 podium
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,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附屬建筑。
2.1.3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
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、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。
2.1.4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
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,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、郵政所、儲蓄所、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。
2.1.5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
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。
2.1.6半地下室 semi-basement
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/3,且不大于1/2者。
2.1.7地下室 basement
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 1/2者。
2.1.8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
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(民用建筑內的灶具、電磁爐等除外)。
2.1.9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
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、電焊、氣焊、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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